粤发改价格函〔2017〕3548号
省审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申报2017年全国审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审人函〔2017〕29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考试收费标准。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其中:考务费标准按照《审计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17〕1号)规定执行,初、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2元;考试费标准初级和中级均为每人每科45元。
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均为两科。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上缴国家考务费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考试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考务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考试费按分成比例分别上缴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负责具体组织考试的广东省人事考试局须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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