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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医疗器械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原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5-12-23 15: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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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价函〔2005〕686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增医疗器械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05〕189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为规范我省医疗器械检验收费行为,在国家未出台正式收费标准前,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关于新增医疗器械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备案报告》(粤医械检字〔2004〕1号)所报标准执行,有效期一年,执行期间,国家有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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