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7〕55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新增医疗器械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延期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06〕243号)悉。我局已将来文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明确批复时,你局医疗器械检验收费标准仍暂按我局《关于新增医疗器械检验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13号)规定的试行标准执行。国家有新的规定时即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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