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价函〔2004〕13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新增医疗器械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药监财函〔2003〕437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有关规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广东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可按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自行制定新增医疗器械检验项目的试行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新增医疗器械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试行期为两年,请在试行期内收集缴费者承受能力等相关信息并于试行期满前2个月按法定程序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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