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5〕671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提请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5〕221号)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同意试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相关规程进行检验,保证检验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不得另行收费。
三、各级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检验,并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监督。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你局根据试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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