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处 时间:2021-01-14 16:53:39
字体: [大] [中] [小]

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政策,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计征方式。水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对港澳供水按照协议或合同水价计征;其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属于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1年1月10日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