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0〕1470号
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申请延长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效期的函》(粤卫财务函〔2020〕86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为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正常开展,收费单位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4543号)政策执行至2021年2月28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请你委于2020年9月15日前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服务成本情况,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有关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建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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