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粤价函〔2010〕936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转来《关于申请核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人社函〔2010〕3226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 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166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助理广告师《综合能力》和《专业实务》,广告师《综合能力》、《专业实务》和《案例分析》。考试收费按省物 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其 中助理广告师每科25元,广告师每科30元)。
二、请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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