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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铅汽油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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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粤价[1997]328号

深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无铅汽油销售价格的紧急请示》(深物价[1997]15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省除广州、茂名两市的成品油销售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外,其他地方的成品油销售价格均由省物价局管理。
  二、以70号汽油为100%,97号无铅汽油的品质比率暂定为125%,无铅汽油容量与质量的换算暂按下列标准执行:90号1公升=0.74千克,93克1公升=0.752千克,95号1公升=0.768千克,97号1公升=0.771千克。
  三、按照上述标准和国家计委已统一规定的90号、93号、95号无铅汽油的品质比率,请你局在我局制定的你市现行汽油标准品(70号汽油)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结合粤价[1996]240号、粤价电[1996]33号文的有关规定,确定你市各标号无铅汽油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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