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商品价格

关于国Ⅲ车用燃油临时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7-03-01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粤价[2007]11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后续国Ⅲ车用燃油价格问题的请示》(穗价〔2006〕2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后续供应的8000吨国Ⅲ车用燃油临时销售价格,按国家规定我省同期高标准清洁汽油、柴油零售价基础上每升暂行加价0.15元,至该批燃油销售完毕时停止执行。

  以上临时加价标准执行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市全面销售国Ⅲ车用燃油的价格,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请督促你市销售国Ⅲ车用燃油的定点加油站将加价标准予以公示,供用户选择,不得以次充好变相提价销售。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