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布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89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的要求和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公布部分消化类药品和其他类别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降低的药品价格为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统一定价执行(详见附件2),附件中标注“*”的为国家公布的代表品价格,标注“#”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包括阿莫西林等其他类别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
二、附件1、2已重新公布价格的品种剂型及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OTC品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文一并废止(详见附件3)。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通知附件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及医疗机构执行的该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同时废止。对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销售,生产企业应依据附表中标注的代表品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调整其价格,并连同不能按差比价计算的价格于6月1日前报我局审核确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六、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医改办,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公司,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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