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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糖蔗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1-11-25 14: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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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粤价〔2011〕269号

珠海、韶关、惠州、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市物价局,广东广垦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福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岭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粤华糖业有限公司、廉江市华南糖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糖料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756号)要求,从2011/2012年榨季起,我省糖蔗收购价格实行省级定价,全省统一按省定的收购价格政策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2012年榨季我省糖蔗收购价格以及蔗糖挂钩联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2012年榨季,我省糖蔗收购实行蔗糖挂钩联动及二次结算机制。本榨季我省糖蔗二类品种收购价统一为500元/吨(田头价,不含运费),对应我省市场亚法一级白砂糖(标准糖)含税销售价格为7000元/吨。在本榨季内,若我省市场标准糖每吨含税销售价格不高于7000元,则糖蔗收购价格维持不变;若标准糖每吨含税销售价格超过7000元,则根据市场糖价变动情况和联动系数(6.5%)适当调整糖蔗收购价格,另行向社会公布。本榨季各类糖蔗具体品种收购价格见附件1。

  二、属于未列入附件1的特别优质的糖蔗,可以按其含糖度等实际情况实行优质优价,具体收购价格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建立糖价监测制度。省内各指定糖厂(具体糖厂名称和价格监测表格见附件2和附件3)须将本厂每旬白砂糖销售数量及含税销售价格,于每月5、15、25日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和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

  四、各糖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糖蔗收购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购价格或变相涨价、压级压价。

  五、本榨季结束后,如果市场标准糖平均含税销售价格高于本榨季蔗糖挂钩联动的标准糖平均含税销售价格,则根据二者差额和挂钩联动系数,合理确定并公布二次结算价。各制糖企业须于榨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二次结算糖蔗款足额兑付给糖蔗生产者。

  六、各相关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经信、工商、质监、农业、农垦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糖蔗收购价格政策,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糖蔗收购价格。要加强比邻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化解相关价格矛盾。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糖蔗收购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擅自提高收购价格或变相涨价、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维护糖蔗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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