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三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粤价〔2011〕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粤价〔2009〕186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询社会意见及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第三批差别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现予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附件)为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同通用名称同剂型未列的规格,标注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附件所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当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医改办,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公司,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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