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粤价〔2011〕22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关于对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用水实行与居民用水同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用水分类价格。已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地方,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第一级阶梯水价执行。
二、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同时储存其他非指定产品的,以家常农副产品储备量占库容的比例作为分摊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用水量的系数,根据该冷藏设施的总用水量乘以分摊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用水量的系数,计算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用水量。
三、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具体名单以及分摊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用水量的系数,由指定冷藏设施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经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自来水企业。
四、本通知所称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必须属于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范围并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家常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广东省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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