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平价商店名单的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粤价〔2011〕190号
惠州、江门、佛山、中山、东莞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我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规定,现公布我省第一批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平价商店名单(详见附件)。这些平价商店的用电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电量为服务于平价农副产品的电量,其价格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计算方法为该商店的全部用电量乘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另一部分电量为总电量扣除上一部分电量后的剩余电量,其价格执行该平价商店原有电价标准。此规定自2011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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