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粤Ⅳ标准汽油价格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粤价发电〔20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规定,为补偿符合国Ⅳ排放标准车用汽油(以下简称粤Ⅳ标准汽油)增加的成本,我省境内粤Ⅳ标准汽油的最高零售价格从2011年1月8日零时起调整(目前粤Ⅳ标准汽油只在广州、深圳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境内的粤Ⅳ标准汽油的最高零售价格在国Ⅲ标准汽油价格基础上每吨上调20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三、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
四、广州、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提价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并于2011年1月10日前将调价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我局资源价格管理处。
抄 送:汪洋、华华、小丹、志恒同志,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工商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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