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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08-19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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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粤价〔2010〕18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类疫苗生产企业、省级总经销企业:
    为规范疫苗价格秩序,保证疫苗正常流通、接种,切实减轻受种者负担,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6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疫苗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实行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疾控系统接种单位需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布一类疫苗具体品种和接种方法。
    二、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实行最高零售价、进销价格备案和流通差价率管理。
    (一)控制最高零售价。我局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并公布次年的二类疫苗最高零售价,各疾控系统接种单位可在最高零售价范围内向下浮动价格。若有新疫苗上市或疫苗批发价格发生大幅变化等情况,则及时制定或调整价格并予以公布。
    (二)实行进销价格备案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类疫苗总经销企业(生产企业指定的省级总经销商)每年9月向我局进行二类疫苗进销价格备案(同时通过广东价格信息网报送电子数据,格式见附件1);省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二类疫苗进销价格备案。
    (三)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执行以下流通差价率(见附件2、3)。
    1.通过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供应的二类疫苗差价率。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或中标价为基础,按不超过5%的差价率供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省疾控中心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0%的差价率供应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设区的市从省疾控中心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8%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市疾控中心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8%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2.通过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的二类疫苗差价率。
    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总经销企业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3%的差价率供应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总经销企业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市疾控中心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8%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从总经销企业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4.接种单位接种二类疫苗收取的费用,应以疫苗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附件3规定的差价率确定。此外,不得再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等其它费用。
    三、本通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2年。此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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