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青霉素V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粤价〔2010〕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我局制定了青霉素V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已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见附件)为最高零售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附件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已差别定价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附件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列管药品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公布统一价格后,执行国家的统一定价。
三、当中标价格或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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