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9〕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发改价格 〔2007〕1368号)和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6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第一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增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目录》内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中成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均纳入我省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范围。所有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二、《新增目录》公布后,我局将根据药品的生产(进口)成本或市场现行价格分期分批核定零售价格。在公布价格前,经营者暂按现行市场价格执行。
三、《新增目录》药品规格品的价格经我局核定公布后,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药品差比价规则对同一品种其他剂型规格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在1个月内报我局核定。在广东首次上市的品种剂型,生产经营(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局申请定价。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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