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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监管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9-06-08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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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监管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9〕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从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保持相关商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价格监测与监管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任务到岗,时刻提高警惕。
    二、加强价格监测,及时上报情况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医药卫生用品及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的监测预警。出现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地级以上市,要及时启动口罩、消毒液、体温计及抗病毒药品等商品市场和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具体报告的品种见附表《广东省防控甲型H1N1相关商品价格监测表》,附表中监测商品的剂型、规格(等级)、生产企业(产地)等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但一经确定须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各相关市选取医院、药店和商场(超市)各1家作为临时应急监测单位。附表要求填报的相关商品价格和供应情况要按要求填写准确、齐全,当市场价格及供应、销售量出现异常时,要在报告中说明发生异常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分析变化趋势。
    应急监测报告工作暂实行每周一报制度。从6月1日开始,各相关市物价局每周一上午12:00前将前一周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情况报告连同《广东省防控甲型H1N1相关商品价格监测表》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有关材料和数据的电子文档通过OA系统发送至省价格监测中心市场调查科。各市遇市场供应和价格方面重大或突发事件必须随时报告。
    同时,各地要密切关注小包装成品粮油、矿泉水、方便面等居民必需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整顿市场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组织检查力量,整顿和规范八角、莽草酸原料等的价格行为,加强对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商品和抗病毒、增强免疫等药品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严肃查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实行价格欺诈行为。同时,要充分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法,全面规范企业行业。重大的价格监督检查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要随时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四、畅通价格举报,扩大宣传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价格举报,快速查处涉及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的价格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政府在防控疫情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增强社会震慑力。加强对媒体报道的跟踪调查工作,对反映的有关市场供应和价格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并将情况上报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监测中心 林志鹏 020-87306172  黄燕华020-87306173; 检查分局 陈泰桦 020-83134103  刘丽盈  020-8313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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