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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8-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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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8]127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公布了机器辅助排痰等204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组织价格成本调查、征求专家及有关单位意见等程序,我们制定了这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简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二、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范围内,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

  三、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反映。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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