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粤价[2008]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新华书店、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各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春季教材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物价局和新闻出版局粤价〔2006〕121号、粤价〔2007〕114号规定的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及计算公式,现核定我省2008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的零售价格见附件1、附件2,教师用书等备案价格见附件3。
2006年秋季―2008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项目的教材零售价格仍按粤价〔2006〕138号文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凡列入我省《2008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的学生、教师用书以及音像学具等教学辅助资料零售价格,一律要在“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教材价格网上审批监管系统”进行申报或备案。发行部门与出版单位的教材结算价格,未备案的1-9年级教师用书、录音带、学具等教学辅助资料以印制的价格乘以0.959为基础计算;附件2的教材由于版式等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其价格不得按课本上印制的零售价格结算,应按本通知所公布的价格为基础计算;其余的教材以本通知公布的零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发行部门未按规定多收的价款应在2008年6月1日前予以退还。
三、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学校,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是未经省物价局核定零售价格的教材或在教材上未注有省物价局批准文号的,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订购。对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应按照《价格法》和《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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