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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7-11-02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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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粤价〔2007〕23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最近,部分地市向我们反映有关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如何作价和规定加价率的适用范围等问题。经研究,现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我局和省财政厅等8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粤价〔2006〕183号)中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取消我省现行招标药品差别差率作价办法,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中药饮片的实际加价率一律不超过25%。”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的规定。因此,15%是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最高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不能突破。结合我省实际,对其中最小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格超过500元的所有药品,医疗机构的最高加价额为75元。

  三、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实际价格。药品最小零售包装是指药品出厂的最小包装,而不是指医疗机构拆零卖给患者的包装。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及时通知所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以前未明确的,请各地本着减轻群众负担、兼顾医疗机构实际运行情况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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