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六日 粤价[2007]3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和其他部分药品的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2989号文公布的品种未列剂型规格(见附表1、2)和近期经“广东省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系统”申报定价的药品价格(见附表3),共 1333个品种规格。
二、附表公布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不突破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作价规定,对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低于500元(含500元)的,按实际采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7〕26号),鉴于人血白蛋白临床出现供应紧张甚至断货现象,该药品如执行发改价格〔2006〕2989号文(我局粤价〔2007〕16号文转发)公布的价格有困难,可暂按粤价〔2006〕273号文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由于人血白蛋白是临床急需用药,各地要认真研究血站改制和市场整顿后血源供求情况,分析供应紧张的原因,调查人血白蛋白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情况,各市调查结果请于3月5日前书面报送我局(服务价格管理处)。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如价格调整后有短缺断货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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