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美洛西林舒巴坦等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OO六年10月18日 粤价(2006)24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 规定,在进行市场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美洛西林舒巴坦等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省管药品价格包括省医保增列药品、国家医保目录中的 OTC药品和民族药,共计 4528个品种规格。
二、附表公布的价格为 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该价格方案已于 2006年 9月 30日至 10月 12日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底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做了适当调整。公示期间向我局反馈属专利、原研制药品,原属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的药品,我局将重新审核公布;在我局重新公布其价格前,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原已制定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可暂按原公布的现行价格执行 。
三、附表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非医保 OTC剂型除外),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向我局申报价格,未经我局重新核定价格的,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原价格一律停止执行。
四、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粤价[2006]94号)而本次未公布价格的品种,生产经营企业须在 2006年 11月 30日前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本次省管药品价格的贯彻实施,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如药品价格调整后有短缺断货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本通知自 2006年 12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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