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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06〕145号,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6-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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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七月五日    粤价〔2006〕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结合我省实际,按统筹兼顾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水平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87分钱。

  二、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实行同价,农村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其它用户负担。

  三、全省范围内(含趸售地区,下同)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一律按居民住宅或非工业、普通工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降价金额由其它用户负担。

  四、全省范围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居民住宅用电价格调整标准待召开听证会后确定。

  五、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大工业、普通工业、非工业、商业、趸售用户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2分钱(包括小氮肥、氯碱行业),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市的关口电价调整为62.88分/千瓦时。

  六、代管县各用电分类价格调整标准根据该代管县的用电结构按购销平衡原则确定。鉴于部分代管县购省网电量的比例较重,趸售电价调整后,扣除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户电价提高幅度较大的实际,决定控制各地实际电价调整幅度,同时适当调整广东电网公司对部分县的趸售电价。

  七、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行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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