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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5〕112号,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5-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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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六月八日      粤价[2005]11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

  今年初,为减少机动车有害气体排放,节约能源,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我省先后在深圳市辖区内和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系统内的加油站对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并加价销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价格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地方外,各加油站推广销售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应遵循用户自愿原则,在保证同标号汽、柴油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对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可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0.04元销售。

  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应社会加油站的要求配送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时,补偿清净剂成本的结算价格由双方在每升不超过0.04元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我省各加油站在汽、柴油中添加的清净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销售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的加油站,应事先将“加剂加价”事宜告知用户,供用户选择;同时在方便用户阅读的醒目位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要求,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予以公示。

  四、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做好此项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群众环保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加强对各加油站添加清净剂燃油的数量、金额核查,并主动商请当地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加强成品油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未保证同标号汽、柴油供应而加价销售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五、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每半年应将添加清净剂的收支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报送我局。

  六、以上规定自2005年6月10日起执行。我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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