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4]110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原省计委、经贸委、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省风电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计基[2001]58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除国家风电特许权示范项目仍按中标电价执行外,我省今后新投产的风电项目,从该项目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其上网电价按0.528元/千瓦时(含税)的标准执行。目前已投入商业运行但尚未经物价部门核定上网电价的风电项目,从该项目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其上网电价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上述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不包括风电场配套送出工程的各项费用。配套送出工程由风电项目业主建设的,经审核后,可在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加配套送出工程的还本付息费用。如配套送出工程未移交给供电部门,仍由风电项目业主负责运行维护的,可另加送出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用。配套送出工程还本付息费用和运行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局审核后报我局审批。
三、供电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布的上网电价,不得将本应由供电部门负担的线损等费用转嫁到风电项目负担,从而变相降低风电的上网电价。
四、目前已投入商业运行并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上网电价的风电项目,其上网电价暂按原标准执行。下一步我局将对此部分风电项目的价格成本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基础上重新核定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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