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粤价[2004]10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 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有效地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调整医疗机构医药收入结构,逐步扭转当前“以药养医”的局面,经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改进我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统一实行顺加作价,即以实际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购销差率确定销售价格。顺加作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根据药品实际中标价的高低,实行差别差率作价,具体购销差率见附件。其中议标品种购销差率一律不超过20%。
三、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销售价格的作价公式
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中标价格(或实际进价)×(1+购销差率)。
作价时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如:盒、瓶等。销售价格尾数的取舍,10元以下的,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保留到5分,1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中标药品价格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属政府定价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招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报我局备案。
驻穗的中央、省属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价格报我局核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各医疗机构可低于临时零售价格销售。如果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医疗机构必须按上述作价办法自行调整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属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由医疗机构按不超过上述规定的购销差率自行作价公示,并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中标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品价格执行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六、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医疗机构现有库存的中标药品,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作价销售。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中标药品购销差率表
分类 | 中标价格(或实际进价)区间 | 最高购销差率 |
评标中标品种 | 20.00元以下 | 32% |
20.01-40.00元 | 28% | |
40.01-200.00元 | 23% | |
200.01元以上 | 20% | |
议标中标品种 | 不划分区间,全部实行同一差率 | 20%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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