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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意见的通告(已结束)

信息来源:成本调查队 时间:2018-07-27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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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征〔2018〕18号

  为加强广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起草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18年8月10日。反馈意见请发至:guangdong@mail.npcs.gov.cn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27日

>>征集结果

配气监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反馈意见共21条,采纳或部分采纳0条、未采纳21条)
序号 意见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的定义】中增加“财务费用”及“税金及附加” 未采纳。《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准许成本的确定】配气业务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根据成本监审相关规定核定。税费及附加并非成本构成项目,故不增加。
2 第十二条【折旧费的核定】1.固定资产原值中建议增加一年内转固的在建工程及三年内的重大供气设施和管网计划投资额。2、折旧费核定建议:天然气管道折旧年限建议调整为25年,其他固定资产的年限和残值率按企业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年限和残值率来核定。 未采纳。1.成本监审是对历史成本进行审核,“一年内转固的在建工程"不在此范围内。2.根据燃气行业特点,并参照《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7〕14号)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的规定。
3 删除第十四条【超前建设的规定】,或者修改为“年度配送气量与设计能力的比例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要规定具体指标也建议将该指标进一步降低。 未采纳。为防止因城市管道燃气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气成本增加,在《监审办法》中对超前建设作规定。
4 第十五条 1.【无形资产摊销费的核定】摊销费的核定范围增加“长期待摊费用”。2.修改为“特许经营权费用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3.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企业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年限来核定。 未采纳。1.该条文是对无形资产摊销费进行核定,“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费包含在“其他相关费用”中。2.3.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三十条关于无形资产摊销费核定的规定。
5 第十六条【运行维护费的核定】第二款修理费按照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企业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 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5%。删除“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5%”。 未采纳。1.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2.根据燃气行业特点,并参照《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7〕14号)对修理费核定的规定。
6 第十六条【运行维护费的核定】第三款:供销差率修改为按5%确定。建议增加企业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 ,降低的损耗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 未采纳。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中第三点:准许成本的核定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的规定。成本监审是对历史成本的核定,成本监审结果反映城镇配气企业供销差率为≤4%时的成本水平。是否建立激励机制,应在定价环节考虑。
7 建议:设定配气标杆成本。 未采纳。是否设定配气标杆成本,应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时考虑。
8 第八条 【定价成本的构成】建议定价成本构成摊销费中包含长期待摊费用。 未采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费包含在运行维护费中“其他相关费用”内。
9 第九条【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的定义】修改为【折旧及摊销费的定义】建议摊销费的中包含无形资产摊销费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 未采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费包含在运行维护费中“其他相关费用”内。
10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第(一)点配气成本建议在配气成本中保留上一稿中配气损耗项目 未采纳。《监审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合理配气供销差率原则上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确定,但最高不超过4%。
11 第十一条 【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第(四)点建议增加除不可抗力外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中。第(七)点,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建议删除此条款,增加一条“与经营配气业务无关的广告费”。 未采纳。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三十九条(四)、(七)规定。
12 第十六条【运行维护费的核定】第(四)点 1.职工薪酬的核定建议增加企业定员标准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实际职工人数高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劳动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实际职工人数和定员标准下限的平均数核定;实际职工人数处于劳动定员标准区间以内的,据实核定。2.建议修改为“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据实一次性计入定价成本。” 未采纳。《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已废止。根据燃气行业特点,并参照《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7〕14号)对职工工资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核定的规定。
13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的定义】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范围列举中增加“及其他相关费用”,或使用负面清单的模式,仅列举不能列入运行维护费的项目,未列举的均可计入。 未采纳。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三十一修理费用和三十二条管理费用核定的规定。
14 第十三条 [折旧费的核定]建议固定资产的核定范围使用负面清单的模式,即对可计提收益的资产范围,只列举不能列入的有效资产,未列举的均可列入计提折旧费。 未采纳。参照《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7〕14号)对折旧费核定的规定。
15 建议职工薪酬中增加年金、住房补贴等项目 未采纳。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职工工资、二十六条对职工薪酬中除工资以外其他项目核定的规定。
16 建议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水平作为成本核定的方法 未采纳。参照《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7〕14号)对成本指标核定的规定。
17 建议将因政策或政府项目要求造成的资产损失纳入定价成本 未采纳。固定资产损失在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成本审核范围。
18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核定】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核定。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定,其他项目按照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核定。 未采纳。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核定的规定。
19 第二十条【有效配气量】建议删除“燃气汽车用气量” 未采纳。燃气汽车用气由企业销售,有效配气量应包含在内。
20 第二十一条【单位定价成本的核定】建议删除“燃气汽车用气量” 未采纳。燃气汽车用气由企业销售,有效配气量应包含在内。
21 建议在“第二十一条”后面新增一条:城镇管道燃气中,采用“专管专供”企业的配气定价成本应该单独核算。 未采纳。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核定的方法是统一的,与供气方式和范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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