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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8-03-09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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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8〕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现就我省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认定依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为主,配合相关的技术改造文件、之前已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余热、余压、余气相关退税的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向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属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第二项涉及的有关材料。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企业的项目工艺流程、资源利用情况等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我委。我委审定后将函告电网企业予以执行。

  四、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自备电厂运行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不合格,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不能免征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经发现上述情况,请及时函告我委。

  五、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自备电厂的申请应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请电网企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确保上述政策及时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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