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7〕5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粤价〔2009〕17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防伪税控技术维护价格的复函》(粤价函〔2011〕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1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3580号)等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3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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