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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7-04-21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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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72025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规定,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但在有些领域,仍存在利用电子平台进行违规收费的现象。为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和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清理纠正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违规收费,以及利用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收取费用的行为;规范公共服务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收费。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外开放的电子政务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央驻粤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子政务平台。

  三、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一)不得违规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并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电子政务平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电子认证服务。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等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清理规范的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发改经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清理自查,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粤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等的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清理自查。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摸清底数,掌握每个电子政务平台的具体运行状况、管理方式、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是否收费等情况,并就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平台所存在的问题,逐项提出整改规范措施。各地发改、经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电子政务平台要重点进行抽查,确保整改效果的落实。我们将根据各地、各单位自查清理整改情况,选择部分地区、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的地区、单位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区、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粤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包括电子文档),请于6月15日前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子政务处)。

  附件:各地(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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