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13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惠州市发展改革局报来《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桩电价问题的请示》(惠市发改价〔2016〕89号)悉。鉴于惠州市发展改革局所提问题属于全省共性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物业小区或其他场所经营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应先认定是否属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如属于这类情况,应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如不属于这类情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相应的分类目录电价。
二、对于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如选择执行峰谷电价,应以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平段电价,其余事项按照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的第四点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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