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不动产登记收费中涉及土地登记(证书)的收费按照《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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