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6〕7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我省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食盐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衔接,抓紧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食盐价格放开后市场供应安全稳定。
二、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各地要建立食盐价格监测制度和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通过建立监测定点单位、食盐批发平台等方式,加强食盐零售市场特别是边远地区价格监测和分析,掌握食盐价格动态,一旦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的平稳。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放开后企业价格行为监管,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组织专项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盐价、价格欺诈、串通价格、价格垄断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四、完善平抑食盐价格异动的措施。按照《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第5号令)和《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粤价〔2003〕131号)等规定,建立健全食盐价格调控机制和应急机制,当食盐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利用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从2017年1月1日起,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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