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商品价格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6-09-28 10:19:00
字体: [大] [中] [小]

粤发改价格〔2016626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做好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9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试点实行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污染物治理合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企业承受能力,按照从低的原则,我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分别为1600/·吨、3000/·吨、1800/·吨和4000/·吨。

  二、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最低限价管理,交易时,出让方和购买方按不低于初始价格及省核准的排污权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三、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927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