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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一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6-05-30 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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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发改价格〔2016317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第十一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4.1859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十一合同年省内配套项目用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容量费(元/天)

气量费(元/吉焦)

电厂用户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76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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