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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6-04-18 1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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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6222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省节能监察中心,省水泥行业协会,相关水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我省将根据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及水泥行业发展要求适时调整加价标准。

  二、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阶梯电价政策对水泥企业的影响,尽快将《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水泥企业,会同统计部门完善水泥企业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制度,配合省做好情况摸查及统计核查工作。

  三、水泥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利用财政资金对水泥企业实施节能技改予以优先支持,促进水泥企业能效水平提升。

  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将水泥企业作为年度节能监察的重点,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专项监察。

  五、省水泥行业协会要在会员单位中及时传达《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水泥行业能效对标工作,将能效对标范围扩展至包括粉磨企业在内的所有水泥企业,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培训、摸查及核查等相关工作。

  六、水泥企业要抓紧开展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大力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参加省组织的培训和能效对标工作。同时,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七、电网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我省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顺利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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