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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5-08-10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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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53394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我省从2015815日起全面放开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落实工作。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涉及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清理、修改、废止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工作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确保放开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工作平稳实施。

  二、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放开后,要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价格变化情况,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准确把握价格走势,充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职能。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对于出现价格异动、供应紧张等情况严重的,要专题专报;特别严重的,要提请省政府采取限定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督检查。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市场监管,在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同时,加大对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气价、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有序。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8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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