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6〕29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
为了规范多品种食盐的价格管理,维护食盐价格秩序,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多品种食盐、粗生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多品种食盐实行试销价格。鉴于多品种食盐的各品种
所添加微量元素及制作工艺有差别,成本差异较大,为合理制定各地区的多品种食盐零售价格,现暂由各生产企业自行制定多品种食盐的试销价格。我局将在2007年10月审核公布各类多品种食盐的全省统一零售价格。
二、严格控制多品种食盐的利润水平。多品种食盐的含税零售价格由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各生产企业应按照利润率不得超过13%,生产和包装损耗率不得超过3%,并考虑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合理制定多品种食盐的试销价格。
三、多品种食盐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才可实行试销价格。具有多品种食盐生产资格的企业生产的多品种食盐,须经国家轻工业海湖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具备多品种食盐检验能力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实行试销价格。
四、不得强制推行多品种食盐。各地在推广多品种食盐过程中,要确保普通复合膜小包装加碘食盐的正常供应,确保多样化的食盐品种供消费者自由选购,不得采取捆绑、搭配等方式强制销售多品种食盐。
五、多品种食盐价格实行备案反馈制度。各盐业部门应将多品种食盐试销价格同时报省、市物价部门备案后实施。每季度末,各地盐业企业应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送本地区多品种食盐销售价格及销售量情况。每半年省盐业总公司须向我局报送全省多品种食盐销售量、价格情况以及市场有关情况。
六、小包装粗生盐(腌制用盐)执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含税), 2500克每袋3.50元,大包装每100斤的批发价格为58.80元。小包装粗生盐小于和大于2500克包装规格的零售价格,分别按1:1.1和1:1的比价计算,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制定其零售价格,报我局备案。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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