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9〕29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详见附件)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我省食盐的出厂(场)和批发价格。不含碘的日晒盐出厂(场)价格由现行的412元/吨(含资源税),提高到434元/吨;全省平均产区批发价格由现行的600.50元/吨,提高到625.36元/吨,食盐出厂(场)价中的等级和品种差价仍按原规定执行(详见附表1-5)。
二、食盐的销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
三、筑装管理费和集运费是产区批发价的组成部分,且发生在生产环节,应为原盐生产企业(盐场)所得。
四、其它事项仍按《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粤价〔1996〕9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等各环节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者,依法严查。
附表:1.广东省食盐出场价格调整表
附表:2.广东省集体盐场非碘不含税原盐收购价格表3.广东省含税日晒盐产区批发价格表
附表:4.广东省含税日晒优质盐(洁白海盐)产区批发价格表
附表:5.广东省含税食品加工用盐(粗生盐)产区批发价格表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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