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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5-05-04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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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5〕218号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场监管局,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第十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4.1859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十合同年省内配套项目用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容量费(元/天)

气量费(元/吉焦)

电厂用户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758937.4177

0.5294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758607.4946

0.5292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757555.8843

0.5284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276995.4659

0.5466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532891.5997

0.5209

城市燃气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643686.8066

0.5511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3437.7930

0.5649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276567.0223

0.5746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81613.0181

0.5643

  

  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十合同年供应量和每吉焦折算24.1063立方米天然气计算的门站含税参考价公布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名称

参考落地价

气化管输费

门站参考价

电厂用户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1.0033

  0.4392

  1.4425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1.0033

  0.4390

  1.4423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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