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5〕218号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场监管局,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第十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4.1859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十合同年省内配套项目用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
容量费(元/天) |
气量费(元/吉焦) |
电厂用户 |
||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758937.4177 |
0.5294 |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
758607.4946 |
0.5292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757555.8843 |
0.5284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276995.4659 |
0.5466 |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532891.5997 |
0.5209 |
城市燃气 |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643686.8066 |
0.5511 |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33437.7930 |
0.5649 |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
276567.0223 |
0.5746 |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281613.0181 |
0.5643 |
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十合同年供应量和每吉焦折算24.1063立方米天然气计算的门站含税参考价公布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