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和惠州市外的其他地区,其商业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8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统一提高1分,从而实现两类电价同价,同价后的商业电价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统称为一般工商业电价。此次电价调整,全省商业电价每年的降价金额达到24.26亿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每年提价金额5.53亿元,全省销售电价合计年降价金额18.73亿元。
文件同时规定,惠州市在2012年已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商业专用变压器用户暂停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同时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6分;深圳市由于电价结构与其他地市不同,其销售电价暂维持不变,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应尽快制定深圳市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方案,上报省里审批后执行。
历史上我国及我省对用电分类主要根据行业和用途进行划分,我省销售电价划分为大工业电价、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电价、商业电价、居民电价和农业生产电价等,其中农业生产电价最低,商业电价最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电价结构和比价日益显得不合理,既违反了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利于促进商业及服务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规定,我省采用分步到位的方式积极推动实现商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在2009年大幅降低商业电价的基础上,此次商业电价再次降低8分钱,从而实现全省工商业用电同价,这将较大幅度减轻我省商业和服务业企业的电费负担,促进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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