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纸塑小包装加碘食盐价格及调低小工业盐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6〕148号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
为适应环保、现代物流和市场消费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食盐生产加工、调运仓储、供应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以及省经贸委有关改革我省小包装食盐产品包装的要求,结合我省盐业近三年来的实际经销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现就制定我省纸塑小包装食盐价格及调低小工业盐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包装纸塑小包装加碘食盐全省统一零售价格为500克每袋1.30元(含税)。
500克纸塑小包装加碘食盐含税批发价格,食盐批发企业直接批发给零售商的每吨2190元;盐业批发企业批发给具有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 (含批零兼营)企业的一律为每吨2040元。小包装加碘食盐实行配送制。经营企业自提自运的,在上述批发价格基础上扣减其运杂费,运杂费采取定额包干办法,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定。
复合膜小包装加碘食盐的批发价、转批优待办法及零售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凡是用于制作食品或直接食用的多品种食盐,均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统一上报我局审核制定其零售价格,企业不得自行定价。
二、纸塑包装加碘食盐采取逐步推广的办法,盐业企业在推广过程中,要保证复合膜小包装加碘食盐的正常供应,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提供多品种食盐供消费者自由选购,不得采取捆绑、搭配等方式强制销售纸塑小包装加碘食盐。
三、全省两碱以外的其它工业盐(小工业盐)中准供应价格由每吨715元降为590元。各地盐业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此中准价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低于成本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供应价格。对于用盐量较大的用户可实行更优惠的价格政策,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建立食盐价格政策实施效果反馈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地盐业企业应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各类食盐销售年终报表及具体执行情况。省盐业总公司应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全省各类食盐的销售量、价格情况、损益表以及市场有关情况。
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此次纸塑小包装加碘食盐定价以及小工业盐调价的贯彻落实工作,对食盐价格及销售数量情况实行定期监测,跟踪检查其价格执行情况,及时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五、上述价格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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