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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4-07-14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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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粤价〔2009〕173号

各地级市以上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税局,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税务机关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

    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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