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八月九日 粤价〔2007〕167号
各有关市、县物价局、经贸局(经委)、工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水平
我省桑蚕鲜茧继续执行省级政府指导价。2007年收购基准价格(含税)定为:中准级干壳量8.6克,上车茧率100%的鲜茧每50公斤980元;干壳量 9.2克,上车茧率100%的鲜茧每50公斤1030元。各地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桑蚕购销情况在上下浮动20%幅度内,确定其具体收购价格。
桑蚕鲜茧其他等级的具体收购价格及其各等级的具体评级计价办法由省丝绸(集团)公司根据基准收购价格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经贸委和工商局备案。
二、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市场和价格管理
蚕茧收购期间,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加强蚕茧收购的协调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购秩序稳定。
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经贸委、物价局和工商局。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