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2]108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房管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或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各地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每年3月份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汇总上报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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