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商品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8-02-02 14:44:05
字体: [大] [中] [小]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界定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请示》(穗价〔2008〕1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中“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