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莞市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实行电价优惠的请示》(深发改〔2014〕800号)、东莞市物价局《关于东莞市轨道交通用电价格问题的请示》(东价〔2014〕9号)均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深圳市轨道交通用电执行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高需求工业的用电类别电价,东莞市轨道交通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
城市轨道交通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统一执行所适用电价类别的平段电价。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